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5〕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项目管理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精神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上虞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上虞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
奖补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项目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4〕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是指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补助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村级组织,包括有农村人口的社区、村民小组和自然村范围内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府办、区农办、区财政局、区农林渔牧局、区水利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办,具体负责奖补资金的使用方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区农林渔牧局负责农民负担监督、工程资金管理及账务处理审核等。区财政局(区综改办)统筹协调,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财办、农办、农经等办、站或中心负责奖补项目的审核和监督。项目行政村负责做好项目的申报、实施、公示、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 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村内各自然村道路连接和硬化,以及田间机耕路修建;
2.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
3.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村内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4.村内卫生保洁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村内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建设;
5.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6.村民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建设项目。
村民私人属性的房前屋后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由村民自己负责投入。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对非集体属性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一般不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七条 奖补资金分配项目实行一年一定。综合考虑上级及本级政府部署的新农村建设阶段性重点工作、地方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乡镇作用发挥情况、筹资筹劳投入情况、信息监管系统应用情况,以及农村人口、财政状况、绩效评价、工作考核等因素确定项目立项。
第八条 奖补标准。补助标准为项目补助投入额的70%。项目补助投入额按立项金额和工程实际投入额孰低原则确定。项目实际投资额以项目决算审计确认额和项目勘察、设计费汇总计算。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奖补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及立项
1.项目申报由行政村(改居村)提出,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的基础上,报区农办审核批准。区农办建立“一事一议”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的优先立项。
2.村民委员会根据大多数群众意愿,召开村两委会,以村委会名义拟定项目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建设项目内容、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等,并附拟建项目地点实地照片。
3.村民委员会将拟建项目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以资料、广播等形式告知村民,广泛征求意见。
4.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当年拟建项目、工程预算和筹资筹劳方案等。筹资筹劳方案须符合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要求。
5.村委会将“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申请表和“一事一议”奖补项目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申报表、筹资清册、项目公示情况表等提交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预算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上报区农办。
6.区农办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申请的奖补项目进行审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正式下发立项文件,同时会同区财政局(区综改办)报上级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主体为项目所在行政村。
2.项目实施村根据农民负责监督管理要求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写、发放和资金收取相关筹资筹劳等工作。乡镇(街道)对资金收取、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项目实施按照各项目行政村所属乡镇(街道)具体的项目实施及监督办法等规定做好项目设计、预算、招标、施工等工作。
4.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及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
5.乡镇 “一事一议”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应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项目招投标做好指导工作。项目实施村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监理。项目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项目奖补
1.项目竣工后,由乡镇(街道)负责项目验收及审核工作。
2.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要求办理项目筹资筹劳等农民负担监管复核工作,由各项目实施村及所属乡镇(街道)报区农负办复核。
3.项目实施行政村或乡镇(街道)向区农办提出拨款申请。
4.区农办组织对上报拨款申请项目的建设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检查,并按程序兑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奖补资金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来源为上级及区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均必须在专项中明确反映,项目预、决算等须经上虞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审计确认。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均属村级集体资产并由村级集体组织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为鼓励“一事一议”项目早启动、早完成,财政奖补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预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阳光操作。区农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管理要求、申报程序和年度立项计划及执行结果等相关工作信息;各乡镇(街道)及行政村要根据村务公开及项目管理公开要求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财政奖补项目上报前由村委会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已建成的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财政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情况及时向全体村民公示。
第十七条 区农办对乡镇(街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当年度农业农村工作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奖补项目立项范围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不得用于本议事项目以外的项目,也不得返还给出资人,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各类支出票据必须规范有效。要加强审计监督,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区农办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价。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行政村对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方案、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原始材料要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要按照区农办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全国统一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0〕302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16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