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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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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以推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资金投向,建立完善科学、规范、高效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导向作用,促进稳粮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5〕4号),现就切实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粮食生产补贴政策

按照浙农计发〔2015〕4号文件精神,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80元/亩给予直接补贴。为鼓励种粮大户多种早稻,努力提高我区水稻复种指数,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50亩以上且种植早稻的种粮大户,区政府再给予40元/亩的早稻种植补贴。

二、抓好粮食订单收购和储备工作

1.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加强粮食市场调控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区粮食收储企业要创新收购方式,推进粮食收购“一站式”机械化服务,方便农民售粮。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测预警,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粮食、市场监管、物价、质监等部门要加大对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粮油质量监管。

2.完善订单粮食奖励政策

根据储备粮轮换和新增需求,确定2015年区级粮食订单规模为5000万公斤,其中:圆粒型早籼谷3000万公斤(区级订单1400万公斤,省级订单1600万公斤),普通晚粳谷2000万公斤。籼粳杂交谷(甬优系列)允许顶抵普通晚粳谷订单。对投售订单计划的粮食,继续实行订单奖励政策,奖励标准为:早籼谷每50公斤30元,每亩不超过240元;晚粳谷为每50公斤20元,每亩最高奖励不超过160元;奖励款在收购结束后通过“一卡通”予以兑现。

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最低收购价政策,201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为早籼谷每50公斤(三等、下同)135元、普通晚籼谷138元、普通晚粳谷155元、籼粳杂交谷(甬优系列)149元。当市场粮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按规定及时启动最低收购执行预案;当市场粮价高于最低收购价时,按市场价收购,并实行敞开收购。

为缓解种粮大户资金压力,对早稻订单在20吨以上,信誉良好,本人有要求的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在镇村二级对其当年承包面积、订单数量签具意见和落实好借款担保手续后,按不超过早籼谷最低收购价款的50%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在早稻投售时收回。           

三、完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

1.完善粮食政策性保险政策

继续执行小麦、大麦政策性保险,保险对象为小麦、大麦种植农户,种植面积1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不足10亩的农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镇(街道)为单位,列明细清单,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水、赤霉病等灾害(具体见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为每亩45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22.5元,其中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继续执行水稻政策性保险,水稻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不足20亩的农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加保险,保险责任为台风、暴雨、洪水等灾害(具体见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为每亩500元或75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30元或45元,其中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

2.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

按照浙财农〔2015〕42号文件精神,对种粮面积20亩以上(含)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用于粮食生产环节的贷款,省财政继续按3%的贴息率进行贷款贴息,具体按省文件规定执行。

3.继续实施旱粮种植直接补贴

对经区农林渔牧局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冬闲水田和旱地连片100亩以上)内种植大豆、马铃薯、蚕(豌)豆、杂豆、高粱、荞麦、番薯和玉米等旱粮作物的种植者(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100亩以上的种植者(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直接补贴,补贴按省定标准执行。其中对经区农业部门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在省补基础上再补助50元/亩。

4.继续实施粮食生产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为确保早稻种植面积稳定,降低育供秧风险,区财政安排30万元资金,在全区重点乡镇选择有育供秧能力的育插秧中心建立机插秧储备保障制度,对区确定的储备秧面积给予育秧成本补贴,解决早稻秧苗余缺调剂难题;区财政继续安排40万元资金用于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和农作物种子风险储备补贴。具体方案由区农林渔牧局制定,并由区农林渔牧局根据需要与储备单位签订合同。对水稻突发灾害性病虫害应急防治农药储备和化肥淡季储备,由区供销总社抓好落实。

5.继续扶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

为促进区内粮食品牌培育,拉长种粮产业链,安排30万元资金,支持扶持区内重点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本地粮食收购加工。

四、着力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应用水平

1.继续深入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

大力推广应用水稻高产优质新品种、先进适用综合配套技术,努力提高水稻单产水平,实施“百亩方亩产千公斤”攻关行动,组织抓好水稻高产创建。安排专项资金95万元,支持粮食主产乡镇建立高产创建示范片,其中30万元资金重点用于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培训工作。各乡镇街道亦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层层建立粮食高产示范方,整体提升全区粮食生产水平。力争通过高产创建,创建区比示范片所在乡镇该作物的平均亩产增10%以上,并辐射带动当地均衡增产。

2.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

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继续对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补贴资金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及省以上水稻产业提升等项目区水稻育秧(烘干)中心建设所需的设备。

为切实提高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区财政继续安排30万元资金重点用于高新农机展示展销中心建设及新型农机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培训工作。

3.继续推进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

安排专项资金160万元,对为(全年稻麦复种面积在50亩以下)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并达到一定服务面积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给予“以奖代补”等补助,具体方案由区农林渔牧局制定。

五、继续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按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省下达给我区2015年度2.6万亩粮食功能区建设任务,各有关乡镇要落实责任、筹措资金、加强督查、强化管护、坚持标准,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全年建设任务,努力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区财政安排1600万元资金,用于新建功能区的机耕道及灌排配套渠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功能区建设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虞政办发〔2012〕101号文件执行。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由水利局会同农林渔牧局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粮食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各项惠农政策的宣传落实,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感受政府对粮食生产的高度重视。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区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30万元,用于粮食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对村级具体操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凡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信访上访的村,取消奖励并追究相关责任。

  继续开展种粮大户评选活动,对发展粮食生产成效明显的种粮大户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农林渔牧局制定。

七、切实加强粮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落实中央、省和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粮食扶持政策,千方百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杜绝粮食功能区非粮化现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粮食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作物和挖塘养殖水产,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不下滑。区里将按照省、市的要求,把粮食生产指标、发展旱粮生产任务、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等任务分解到各乡镇(街道),继续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对粮食安全上发生重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乡镇(街道)要按区下达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订单计划层层落实到村,区直相关部门要及早制定各项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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