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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2015年平原绿化建设的政策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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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推进“森林上虞”建设,大力推进平原绿化美化,现就2015年度我区平原绿化建设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以建设“森林上虞”为指导,坚持与“四边三化”、“五水共治”、“三改一拆”有机结合,着力推进全区平原绿化,实现由“量的扩张”向“量质并举”转变。全区完成2015年平原绿化建设任务7500亩,建设彩色健康林900亩,创建森林乡镇1个,森林村庄20个。
  二、建设重点
  1.大力营造沿海防护林工程。安排170万元资金(其中省级以上资金80万元),结合“四边三化”、“五水共冶”、“三改一拆”工作,对通道沿线、水系河道、平原农区等区域进行全面绿化。围绕农村拆违改造等工作,把拆改出来的、清障出来的地都实行绿化,确保“三改一拆”成果。5米以上的道路至少种植林带二行以上,3米以上道路至少种植林带一行以上。建设要求符合《浙江省重点防护林国债项目实施办法》(浙林造〔2002〕97号)的建设标准。平原绿化工程建设单位给予每亩1500元的奖励。对不宜种植乔木的“四边”等区域,种二年生以上灌木达到一定密度及景观效果的,给予每亩1000元的奖励。安排5万元,用于珍贵树种示范林、示范村建设。

2.开展彩色健康森林建设。2015年全区建设彩色健康林900亩以上,以彩色森林示范林建设为抓手,结合全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和林相改造,在城区周边开展建设。
  3.大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各部门、乡镇(街道)开展各种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安排40万元资金,对各种“幸福林”、“共青林”、“三八林”、“党员林”项目实施及“鲜花送农家,美丽进万家”等活动开展进行奖励。
  4.大力发展森林休闲观光工程。重点扶持发展森林旅游和各级林业观光园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个人)申报和创建省级、绍兴市级森林公园、林业观光园。对首次成功创建省级、绍兴市级森林公园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创建省级、绍兴市级林业观光园区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5.大力开展林果产业提升工程。加强板栗、青梅等低效经济林改造,对原板栗、青梅园改造种植果树15亩以上的,给予每亩500元的奖励。支持四季仙果基地建设,鼓励利用低丘缓坡建设水果基地,对猕猴桃、樱桃等各类水果基地造林2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500元的奖励,粮食功能区等不符合规划导向的基地不予补助。安排10万元资金,加强林业种质资源保护,继续开展科研协议结对等活动。
  6.大力实施森林村镇创建工程。按照《上虞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及生态工业区创建标准(试行)》规定,对成功创建上虞森林城镇的乡镇,按当年新投入建设资金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对创建上虞森林村庄并通过验收的村,给予奖励6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城镇的,给予10万元奖励;成功创建省级森林村庄的,给予5万元奖励。
  7.大力强化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安排190万元资金,重点开展乡镇护林管火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的规范化建设、防火道建设及引水上山工程建设。

8.大力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和林业病虫害疫情监测工程。安排20万元资金开展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对病枯倒状的古树名木进行抢救性保护。安排20万元用于林业病虫害疫情监测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加快任务落实。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林业发展目标和要求,细化任务,强化责任,确保全区平原绿化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区政府继续将林业生产发展列入对2015年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在年终对平原绿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完善产业政策。区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业发展有关政策,出台操作细则,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要求,用足用好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因地制宜,积极实施,扎实推进平原绿化建设。
  3.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平原绿化造林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生态意识、依法尽责意识,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绿化造林的良好氛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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