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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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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上虞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

⒉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⒊坚持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4.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户籍在本区(包括持有《居住证》连续6年以上的上虞区新居民)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属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以下简称“第一类对象”;

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以下简称“第二类对象”;

⒊城乡低保边缘户,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以下简称“第三类对象”;

4.因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第四类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

每个医保年度,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含补助资金及定额救助部分)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分别予以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第一类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2.第二类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按70%进行救助;门诊医疗费用按3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

3.第三类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按60%进行救助;门诊医疗费用按2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

4.第四类对象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50%救助,按上述计算的救助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救助。

以上四类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额为10万元。

5. 特殊救助。户籍在本区(包括持有《居住证》连续6年以上的上虞区新居民)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种移植患者进行特种救助:肾脏移植患者每人定额救助3万元;骨髓移植患者每人定额救助4万元;肝移植患者每人定额救助5万元。以上三种移植患者在医院出具移植相关协议或证明的前提下,给予医前救助,经审批同意后,救助资金直接划入医院账户。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

⒈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办理社保特殊病种门诊卡的特门治疗费用,纳入住院救助范围。

⒉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本区范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只限于“一卡通”即时救助。

⒊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患大病困难群众未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有能力支付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以及其他有第三方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4)未经医保部门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

(5)其他按规定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4.已享受社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补助的对象,不再重复进行救助。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程序

对于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在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一卡通”即时救助,上述对象在辖区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第四类救助对象的相关医疗费用,经社保部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费用后,由救助对象凭就医发票或报销凭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医疗救助,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⒈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也可向受乡镇(街道)委托的村(居)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绍兴市上虞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附费用清单)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四类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同时,必须填写《绍兴市上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审批表》和家庭成员《授权和诚信承诺书》。

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⒊审批。区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确定救助额度;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报为第四类对象的,其家庭经济状况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规定进行核定。

⒋救助。区民政局将救助金下拨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再次公示无异后,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

1.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提高医疗救助人均筹资标准,从2015年起,医疗救助筹资区财政预算不低于人均15元。

(2)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3)社会各界为医疗救助捐赠的资金。

(4)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2.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1)财政部门应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用于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拨付等业务。

(2)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原则上不超过10%;

(3)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组成医疗救助资金监督小组,定期开展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3.医疗救助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安排。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

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做好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和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审核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救助资金的不合理支出;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公安部门提供相关不属医疗救助范围的认定材料;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做好新居民身份认定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申请医疗救助困难群众的核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人力社保、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相互协调,搭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体化的信息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一卡通”即时结报服务,提高医疗救助效率。对其他医疗救助“一卡通”服务范围之外的,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按月办理审批手续,切实方便困难群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实施医疗救助:

1.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

2.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

3.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审批、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医疗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上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虞政办发〔2013〕20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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