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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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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的应有职责,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也是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要把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协调发展;要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和引进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优势互补、相互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要加强制度保障,优化投资环境,建立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导和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提升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规范组织管理

(二)本意见适用范围。本意见的民办学校是指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类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中小学,不包括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成人学历教育机构和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上虞区教育体育局是全区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学校管理、教育质量、教学业务、教师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的职能。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负有管理责任。

(三)完善民办学校登记管理机制。民办学校根据相关规定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的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属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转换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四)明确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应予保障。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三、完善奖励机制

(五)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根据民办学校事业规划内的实际在校生人数,按本区上年度同类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阶段补助比例均为30%。从2015年开始,在三年内按补助总金额的第一年50%、第二年75%、第三年100%比例执行到位,未达省标准化的义务教育学校减半补助。上述经费由区财政按实列支。

(六)升等奖励。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经区教育体育局年检合格,凡被新命名为地市、省和国家级重点示范学校的民办学校,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七)建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奖励激励机制。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若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报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当年度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以银行基准利率为准)的2倍计算,用于奖励出资人。在历年办学过程中,其应提未提奖励资金,可按规定的回报比例,一年一计核,累加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报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计核给出资者。

(八)落实扶持政策。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另作他用。

(九)保障教师权益。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民办学校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具有中学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自聘教师可参加与公办教师一样的事业单位“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制度,未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教师均应参加企业职工“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聘用公办教师和自聘教师的“五险一金”等现行的社会保险费按相关规定由民办学校和自聘教师个人缴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公办教师的养老等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另行制订。对于民办学校根据区教师培训计划派出教师、校长参加培训的,其培训费由区财政给予公办学校相同的补助。  

四、加强教师管理

(十)加强对教师流动和编制管理。区教育体育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经区教育体育局同意,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招聘教师,也可以招聘本区公办学校的教师。聘任的教师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报区教育体育局备案。区教育体育局应在核定编制范围内统筹使用民办学校公派教师编制。

 (十一)加强对本区公办教师聘用管理。民办学校招聘本区公办学校的教师应纳入区教育体育局年度教师调配计划。民办学校与受聘教师须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期满后,民办学校不续聘或教师本人不再应聘的,经区教育体育局同意,回到原校任教,若原校编制已满,则按照原校的城区、农村身份,重新分配到缺编的与原身份相应的学校任教。受聘教师若在民办学校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返回原校办理退休手续,并保持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退休待遇。民办学校招聘符合区教育体育局教师招聘条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按规定向区教育体育局提出用人计划,并纳入毕业生统一招考范围。民办学校与毕业生本人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期满后民办学校不续聘或教师本人不再应聘的,由区教育体育局根据全区学校编制余缺情况统一分配,此类毕业生若在民办学校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退休待遇。本区公办学校教师被民办学校聘用后,人事档案记挂在区教育体育局,原学校停发其工资、福利、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如遇工资调整、工资改革等,其档案工资作相应调整;民办学校聘用教体局统一招录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后,其人事关系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户粮关系迁至聘任单位所在地。聘任期间教龄和工龄计算、职称评聘、评选评优、业务培训、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因特殊需要临时聘用本区公办学校教师兼课,须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报区教育体育局备案,否则对该兼课教师作自动离职处理。对自聘区外现职特级教师(不含兼职)任教且聘任满五年的,区政府按每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民办学校。

(十二)加强对社会自聘教师招聘管理。民办学校直接面向社会自聘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或试用一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并能胜任相应的教育工作。民办学校自聘区外公办学校教师或高校毕业生,须查明应聘者任职资格。民办学校自聘教师的人事关系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并报区教育体育局备案。民办学校要健全聘用合同制,进一步加强对自聘教师的管理。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十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教师应自觉遵守师德规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学校要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的日常管理,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按规定建立教育业务档案。民办学校不得在聘期内无故解聘教师,否则学校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聘期内,若教师个人有违纪、失职等问题的,民办学校可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解聘。民办学校应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享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区教体局将民办学校教师、校长培训纳入全区教师培训计划,民办学校要按照区同类学校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和本校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积极组织校长和教师参加培训。

五、加强教育管理

(十四)加强招生管理。民办学校在本区范围内招生,应符合本区教育事业规划,并纳入当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与招生方案在每年三月份报区教育体育局批准,在区教育体育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实施。跨区(县)招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包括校报招生版等),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能含糊其词,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招生简章、广告应及时报区教育体育局备案。民办学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并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按规定颁发学历证书。任何学校不得将本校的办学资格证书及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十五)加强教学管理。民办学校既要按照国家现行课程计划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在课程设置内容与标准、课堂教学、文体活动、教研活动、各类考试、学籍管理等方面,严肃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标准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进一步调整办学思路,准确定位市场需求,走特色发展的办学之路。上虞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市教育体育局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查和指导,促使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十六)保障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在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 

六、规范学校管理

(十七)规范资产与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学校应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依法实施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为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控制在本区上年度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2.5倍以内,由区物价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后执行。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开,报政府财政、审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转移、挪用、侵吞学校财产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取消当年度第五条规定的补助资金。

(十八)设立风险基金。民办学校实行定额设立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按学费收入的2%提取,到最高定额时不再提取。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在校生1000人以下(含)的为50万元、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含)的为100万元、2000人以上的为150万元。民办学校应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前将风险保证金储存到财务专户,接受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十九)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不得在节假日组织学生补课或变相补课。禁止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手在校外组织本校学生集体补课。不得超教体局规定的事业规划招生,如超规划招生,每超1人,以3倍的生均教育事业费补助标准计扣。

(二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民办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齐配足学校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切实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政府奖补资金优先用于安全设备、人员配置和学校设施的安全改造。

(二十一)加强领导与监督检查。建立领导机构,教育、机构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税、人社、审计、国土、建设、市场监管、金融、建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扎实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也要作为政府兑现资助、扶持政策重要依据。民办学校的资产财务管理,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审计,不断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虞政发〔2005〕45号和虞政办发〔2011〕8号文件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终止执行。民办学前教育等相关政策另行制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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