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发〔2015〕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和《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适用范围
审批方式改革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零土地”技改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审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1)。
二、项目办理步骤
(一)立项备案
对符合以下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网上(网址http://xmtz.zjjxw.gov.cn/index.jsp)填报“上虞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2)后提交经信部门备案。
(二)备案审查
企业通过互联网或办事窗口等途径提交备案申请。对符合“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条件的,经信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向企业出具“上虞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上虞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4),并告知企业项目不予立项备案的原因及其它可能的办理途径等事项。
(三)承诺申请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网站或办事窗口向企业提供承诺书样本。企业结合实际,分别填写“上虞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书”(附件5-10),向事项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无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不需办理相关承诺手续。
(四)承诺审查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上虞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1-16);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上虞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17),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它办理途径等事项。
(五)项目建设
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所涉“审批目录清单”事项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六)项目验收
1.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备案受理书”告知的要求整理好资料,用地面积在10亩(含)以上的向区经信局提交验收申请;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向乡镇街道及“两区”提交验收申请。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要结合实际,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能一起验收的尽量集中验收。
2.企业负责的单项验收,由企业自行完成。
环保事项: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登记卡及监测报告(如有污染物排放)等材料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规划事项:对建筑面积增加且增加面积在10%以下,涉及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项目,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企业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建设、规划、建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需要在试生产前开展验收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进行单项验收。
消防事项:消防验收采取抽检制。对抽中的项目,消防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试生产前单独开展验收。
4.需要验收前形成监测报告的事项,企业应在申请验收前完成监测。
5.项目集中验收采取“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应严格控制参加的部门和人员范围,原则上涉及承诺事项的部门参加验收。对不涉及或已完成单项验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参加集中验收。集中验收原则上由经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经信部门应自收到“上虞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附件18)之日起15日内,组织开展集中验收。
6.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建管、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不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报该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后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未按照承诺要求实施、整改后仍达不到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投产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组织管理
(一)建立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上虞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府办(法制办)、区经信局、市规划局上虞区分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建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大队、区便民服务中心(审管办)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区经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工作职责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区法制办要为“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各乡镇街道和“两区”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开展宣传指导,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在城市规划区外或者城市规划区内偏远区域)的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按照附件19所明确要求实施。
(三)强化项目监管
区直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要求,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以及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