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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规范(暂行)》的指导意见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所属各单位:

浙江省工商局于2010521下发了《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规范(暂行)》(下称《规范》),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行为提供了依据,各单位应严格予以执行。为更好地实施该《规范》,科学、合理地把握各类食品流通许可对象的准入条件,县局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食品流通许可实际,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现场核查的分工

各工商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县局食品流通监管科负责全县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并负责全县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的指导和监督。

二、关于现场核查的对象分类

根据食品流通经营的类型与特点,按照主体分类监管原则,对全市食品流通许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小食杂店,即《规范》所称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

(二)商场超市,即《规范》所称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

(三)食品批发经营者,即《规范》所称的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其他食品经营者,指的是歌厅、洗浴、俱乐部、网吧等服务场所有销售食品的经营行为,按规定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

三、关于现场核查的情形

(一)对商场超市和食品批发经营者的下列事项,必须予以现场核查:

1.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2.申请变更许可事项;

3.申请许可证延续。

(二)对小食杂店和其他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原则上应进行现场核查。

四、关于现场核查的程序

核查人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如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在对商场超市、食品批发经营者进行现场核查时,要对经营场所环境、食品储存设施、经营布局等情况进行现场拍摄,并将影像资料打印出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附现场核查表后保存。

五、关于现场核查的标准

食品流通许可除符合《规范》规定的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商场超市、食品批发经营者应设立8平方米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小食杂店应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工商部门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

2.商场超市应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工商部门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

3.食品批发经营者应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工商部门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

4.其他食品经营者应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工商部门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小食杂店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台帐登记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食品信息明示制度、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七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商场超市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食品信息明示制度、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八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批发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一票通”销货凭证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食品信息明示制度、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九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台帐登记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食品信息明示制度、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七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食品安全管理设备

商场超市、食品批发经营者应配备计算机、宽带上网设施及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柜,并安装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

(五)食品安全管理设施

1.商场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并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商场超市应具备两个以上进出口通道。

3.商场超市、食品批发经营者按规定原则上应配备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经营饮料、矿泉水、酒类以及罐装食品的必须按储存要求配备相应的温度调节设施。

4.商场超市应向现场核查人员提交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图中要正确标明食品与非食品区,生鲜、熟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更衣间、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出口、仓库等相关设施布局。

5.设有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的商场超市,必须在该专柜设立醒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告示牌,并提醒消费者在保质期到期前食用。

六、关于商场超市销售自制食品的许可检查

商场超市设立自制零售食品专区的,作为食品流通许可的内容之一一并进行审查,其卫生标准按省卫生厅(2005261号文件关于自制零售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规定执行,具体按《浙江省自制零售食品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标准由现场核查人员进行逐项对照打分,得分在90分以上的,准予销售自制食品。该评分表经现场核查人员签字后附现场核查表后予以保存。有自制零售食品经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其经营项目仍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形式仍按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方式核定。

各所在执行上述指导意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县局。

 

附件:1.《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2.浙江省自制零售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及审查评分表

 

 

 

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

现场核查登记表

             

 

 

名  称:              

 

经营场所:              

   

经营单位负责人:           

 

核 查 日 期:            

 

 

 

 

 

 

使 用 说 明

 

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申请、变更、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进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评价。

2.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为“符合”或“不符合”。  

3.核查评价意见的确定标准:不符合项目数为0项的,为合格;不符合的项目数≥1项的,为不合格。

4.核查人员应针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5.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本核查表中的内容。

6.经营者类型:(A小食杂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B)商场超市(经营面积200以上);(C)食品批发经营者;(D)其他食品经营者。上述食品零售经营者类型的划分以经营者自主申报的经营面积为划分依据,其实际经营面积不作为现场核查的内容。

 

 

 

 

 

 

 

小食杂店(200平方米以下)、其他食品经营者核查标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标准

评价意见

核查纪录

1

管理人员

1、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经工商部门培训。

符合:有经培训的专(兼)职食品管理人员。

不符合: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o符合

o不符合

 

2

经营场地

1、具有必要的食品贮存、销售场所;

2地面、墙体干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3、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4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应当分开或隔离;

符合:经营场所完全

符合要求的条件。

不符合:有一项或一

项以上条件不符合

 

o符合

 

o不符合

 

3

经营制度

经营者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不安全食品下柜退市制度;

4、食品销售信息明示制度;

5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

6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7、食品进货台帐登记制度。

符合:已建立制度形成书面材料,并上墙公示。

不符合:未建立制度形成书面材料,并上墙公示的。

 

o符合

 

o不符合

 

4

经营设施

1、  食品销售设置独立集中,具有货架等必要的经营设施;

2、有照明、通风、防蝇、防鼠及废弃物处理设施。

3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

4散装食品销售要加盖销售,配备相应的工作服、帽、口罩、手套及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5冷藏冷冻食品应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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