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所属各单位: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汽车轮胎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133号),现根据省、市局的要求,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落实责任
组长:楼永君
成员:奚基力 王大利 陈 勇 管守国 任亦顺 任典方
李 昱 吴庆华 任传好 方波涛 彭 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保分局,负责牵头开展汽车轮胎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并加强联系和协作指导。各相关科所队等要各尽其责,切实推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充分认识加强汽车轮胎质量监管、规范生产经营和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有效地开展整治工作。
三、强化监管,提高效能。加强日常规范监管,进一步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对前期暂停销售的“锦湖”轮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批次,督促销售者做好召回工作。
加强对汽配市场的日常巡查,严格销售者经营主体资格,督促轮胎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严格查验汽车轮胎包装、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轮胎的违法行为,对发现销售轮胎的标志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责令经营者及时改正;涉嫌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借力平台,查找案源。充分发挥“
五、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加强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各所请于
附件:开展汽车轮胎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质联发〔2011〕 10号
转发关于印发《开展汽车轮胎产品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开展汽车轮胎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请各单位于
联系人:省质监局陆海斌,电话:0571-85122837,省经信委蒋华华,电话:0571-87058085,省工商局张允革,电话:0571-88385243。
省质监局 省经信委 省工商局
二○
关于印发《开展汽车轮胎产品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执联〔201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媒体报道一些汽车轮胎生产企业存在偷工减料、不按标准生产等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隐患。为迸一步加强汽车轮胎质量监管,打击无证生产、无照经营、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汽车轮胎产品专项整治。现将《开展汽车轮胎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质检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二O
附件:
开展汽车轮胎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轮胎行业产品质量监管,打击无证生产、无照经营、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决定,自即日起至
一、工作目标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业主管、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汽车轮胎质量监管、规范生产经营和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有效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汽车消费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巩固汽车市场良好的发展势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紧紧围绕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汽车轮胎产业的全面规范。要把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轮胎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本次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展开并取得实效。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管理,建立和健全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规范轮胎生产销售秩序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二、任务措施
(一)加强轮胎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摸清本地汽车轮胎生产企业现状,通过获得和收集的投诉、举报信息,采取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检查企业主体资格、原辅材料进厂验收制度及轮胎生产销售台帐、产品标志标识等有无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轮胎产品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立即启动执法程序。要加大对制假售假企业的检查打击力度,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轮胎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坚决打击未经认证出厂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流通领域轮胎质量监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汽配市场的日常巡查,督促轮胎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查验汽车轮胎包装、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对发现销售轮胎的标志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责令经营者及时改正;涉嫌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要加大不合格商品退市工作力度,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轮胎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要强化日常规范监管,进一步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三)加强轮胎产品的行业管理。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轮胎行业管理,严格执行《轮胎产业政策》,规范行业准入,强化生产监管;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生产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推动技术进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引导产品结构调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加大区域整治力度。对于汽车轮胎生产集中的区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生产企业的总体质量状况报当地政府,在政府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区域整治,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带动汽车产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要研究制订完善有关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管理体制,推动轮胎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改善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引导市场主体建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自律机制。
(五)加强新闻舆论宣传。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层面地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和注销的企业和市场名单,宣传名优产品和规范经营的典型市场,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要充分发挥12365、12315网络体系的作用,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三、有关要求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整治工作。对查获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轮胎违法案件,构成刑事处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穆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根溯源,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决不能以罚代刑、罚过放行。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开展专项整治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尤其对跨地区、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做好地区间、部门间联动,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将根据情况适时组织督查。
(三)畅通信息,搞好总结。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沟通与交流。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要于
联系人: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杨建林,电话010-82262126,邮箱djxtc@aqsi.gov.cn;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张凡,电话010-68205571;工商总局消保局刘继红,电话010-88651612。
主题词:稽查 汽车轮胎 整治 方案
主题词:消费维权 轮胎整治 方案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