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三人劳社〔2012〕18号
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及相关单位:
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准确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有效地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和台州市劳动保障局《台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意见》(台劳社就〔2009〕77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县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备案的实施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办理用工备案。
二、劳动用工备案的程序及内容
(一)招用职工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招用职工的,应在本通知施行后6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见附件2);
4、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岗失业职工的,出具下岗失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已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4、《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见附件3)一式两份;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
(三)其他情况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类别、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一份。
三、备案登记与备案方式
已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2012年7月底前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领取《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或变动备案时,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以下信息进行审查备案登记: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是否在岗;
(三)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或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用人单位可以实行网上录用备案方式,也可以带备案材料到县就业管理处进行当场办理方式。用人单位可自由选择。
四、操作程序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当日办结,并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相应栏目内以及新签、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上签注“已备案”字样,并加盖印鉴,注明备案日期,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后,办理失业人员登记。
五、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3、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劳动监察大队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七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劳动用工备案申请表.doc(36KB) 下载 招用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doc(32KB) 下载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doc(32KB) 下载 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统计表.doc(95KB) 下载
二○
抄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
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