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工作,解决低保对象“小病不看、酿成大病”的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和《三门县民政局实施低保对象即时医疗救助工作方案》的要求,决定对全县低保对象发放医疗救助门诊专用券。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全县第一季度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持有《三门县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重度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年150元。
三、发放方式:每人发放10元5张、20元5张加盖县民政局公章的医疗救助门诊专用券。
四、专用券使用范围:限在三门县人民医院(包括分诊部)、三门县中医院(包括分诊部)、本县各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中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专用券的使用期限在专用券的券面上注明,在有效期内使用方为有效。
五、专用券使用方法:各医疗机构在收取医疗救助门诊专用券时,必须要求使用者出示《三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三门县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不出示证件的不予接收。使用对象提供的专用券面值超过门诊医疗费用时,各医疗机构应用人民币返找余额,不能用专用券返找。
六、专用券结算方式:由各医疗机构在低保对象发生门诊医疗费时,按金额收取门诊专用券,在每季度底汇总到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统一到民政局结算,第四季度应在12月25日之前结算。
七、工作要求。医疗救助工作是保障困难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全力做好医疗救助门诊专用券的发放工作,及时解决低保对象医疗难问题。各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惠民政策,根据《三门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九条规定,免收低保对象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和注射费(不含一次性耗材费),同时要进一步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让低保对象得益受益。
附: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门诊专用券样张
三门县民政局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卫生局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
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 门诊专用券样张
门诊专用券(存根) No:0010001 壹拾元 ¥:10.00元 | 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门诊 专 用 券 盖 人民币:壹拾元 章 No:0010001 低保证号: 有 注:本券限于2012年12月20日前使用有效。 效 本券限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使用。 |
门诊专用券(存根) No:0010001 贰拾元 ¥:20.00元 | 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门诊 专 用 券 盖 人民币:贰拾元 章 No:0010001 低保证号: 有 注:本券限于2012年12月20日前使用有效。 效 本券限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使用。 |
主题词:医疗救助 门诊专用券 通知
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县府办,县审计局,
县人民医院,各中心、乡镇卫生院。
三门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2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