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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政办发〔2012〕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03 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 “全面加快三港三城建设、打造三门湾次经济圈、推动县域向区域发展跨越”的目标,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强化宣传、优化服务、推进扩面,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保障和改善人民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一是完善政策、积极引导。强化激励机制,加强宣传,充分调动群众自觉参保积极性,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二是合理筹资、提高待遇。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鼓励个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逐步提高保障待遇水平。三是建好平台、提升服务。强化平台建设,规范经办业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四是加强领导,合力推进。明确工作目标,创新工作举措,确保制度持续健康运行。
(三)主要目标。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重点抓好45-59周岁符合条件人群的参保缴费工作,同时,积极引导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参保缴费。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的目标。
二、健全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一)完善参保缴费政策,加大缴费激励。增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激励和引导参保人员多缴多得。在原有档次的基础上,从2012年1月起,每年缴费增设1400元(七档)、1800(八档)两个档次。对选择七档、八档缴费的,财政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二)做好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的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直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
(三)明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衔接办法。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原因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时,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财政缴费补贴)按办理衔接手续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最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符合参保缴费条件、距60周岁不满15年的人员补缴时,其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制。
(五)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又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可按规定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
(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适时适度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从2011年7月起,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月60元调整到每月80元。
(七)为进一步体现“长缴多得”的原则,根据浙政发〔2011〕19号文件的要求,增设16年及以上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八)完善财政补贴长效机制。统筹政府财力,财政部门要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九)健全基金监管制度。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对参保缴费、统筹基金、待遇发放、管理和运营等各个环节的监控和检查,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在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做好保值增值工作。
三、切实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一)加快实现基层服务平台全覆盖。要加快基层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整合、充实和扩大乡镇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力量,确保乡镇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实现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加快推进行政村(社区)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建设,将其列为便民服务中心的主要组成部分,配好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每一个行政村(社区)都应有一名以上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其工作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快推进信息网络建设。要有效整合人力社保信息平台,加快建立健全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相配套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全覆盖。实施全县参保人员生存信息共享工程,实现参保人员生存信息网络实时核查。建立城乡居民户籍动态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户籍信息准确完整。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三)建设规范的经办体系,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量,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做到方便快捷、规范准确、服务周到,确保经办规范有序,形成参保缴费一条龙优质服务。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融代办服务向村、社区延伸。
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实现到2012年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目标的重要保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劳动 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 通知
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