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的通知》(台政发〔2016〕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或者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本地区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制定或者调整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劳动就业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四)本地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并且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本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制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称重大行政决策或决策)适用本规定。
人事任免、处置突发事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城乡规划、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制定地方标准和制定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县政府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三门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三政发〔2012〕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监察、审计、法制等县级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县政府办公室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单位;
(三)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
(四)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
(五)其他公民。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
(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四)其他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对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上级机关、县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交办的决策事项,县政府应当指定承办单位,并将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制订并提请审议。
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政府部门法定职能确定,涉及多个部门或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县政府办公室可以指定多
个部门共同承办,同时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方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和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跟踪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订说明。
起草决策方案,应当深入开展调研,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有关部门、单位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县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基层、相关群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公告决策信息、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公众参与,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增进其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