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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管理执法相关职权划转的通告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九)项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首批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通告〔2017〕3号)、中共瑞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饮食服务业违法排污监管职责划转的通知》(瑞编〔2019〕6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餐饮服务行业排污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18项职权(详见附表)划转由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本通告自2020年54日起。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不得再行使已划转至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

特此通告。

 

附件:瑞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职权划转综合行政执法

项清单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41        

 


附件

瑞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职权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事项清单

(共18项)

序号

代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1

0648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事项

2

0648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事项

3

06484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事项

4

06485

拒绝水污染防治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事项

5

06489

无证、超标或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未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要求工业废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限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事项

6

06707

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投产或使用,或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限饮食服务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7

06917

拒绝大气污染防治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事项

8

06918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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