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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农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甬农发〔2015〕90号

朗读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杭州湾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农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含非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必须是专职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并被聘为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的在编在岗人员。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今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除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人员,按照《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执行。

(二)破格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任职资格的,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规定条件执行。

(三)破格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的,按甬农发〔2007〕66号文件执行。

(四)外语要求。40周岁以下人员需取得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申报对象,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外语免试按《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事厅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专〔2007〕36号)规定执行。

(五)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公共课须达到甬政办发〔2002〕150号文件规定要求,专业课继续教育须达到甬农发〔2004〕65号文件规定要求。申报对象要将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的必备条件。

(六)学历认证要求。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要求,对于2001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1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七)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要求。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对象还须提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及《变动表》。

(八)论文答辩。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需经中评委论文答辩、面试。答辩论文由申报人在个人所写论文中挑选一篇(复印一式2份,不装订),由中评委审定确认。

(九)全面实行中、高级农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申报人员的《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应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申报人员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取消参评资格,并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个人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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