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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朗读

甬农发〔2019〕231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6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规划、产业规划;

(二)农业农村重大改革政策和措施、制定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对社会影响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四)农业农村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五)农业农村领域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承办决策事项的处室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执行、调整等工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政策法规与改革处为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启动。决策事项由局领导明确承办单位。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二)调研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对于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须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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