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甬农发〔2019〕231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6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规划、产业规划;
(二)农业农村重大改革政策和措施、制定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对社会影响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四)农业农村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五)农业农村领域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承办决策事项的处室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执行、调整等工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政策法规与改革处为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启动。决策事项由局领导明确承办单位。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二)调研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对于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须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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