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甬农发〔2019〕230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浙农法发〔2019〕4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就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在实现公开透明执法。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机关门户网站、机关单位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农业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一)执行事前公开制度。要遵照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类别、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应当明确审批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执行事中公示制度。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要落实执法身份公开制度要求,按规定着装、佩戴执法证件,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告知法律制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要执行政务服务工作流程标准规定,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执行事后公开制度。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要贯彻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在规范执法程序。要按照“谁执法谁记录谁保存”原则,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执行行政执法文书统一适用制度。要按照国家、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标准,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农业行政执法的各个事项和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可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完善执法文书格式,提高执法文书记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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