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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规范慈善财产投资活动专项行动的通知 甬民发〔2024〕31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市级慈善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我市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结合“阳光慈善”工程,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慈善财产投资活动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时间为2024年4月至9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本次专项行动将对全市慈善组织慈善财产投资活动进行排查,查找纠正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推动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决策能力、细化管理制度、规范投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投资活动真正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有效预防和化解风险隐患,促进我市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象范围

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及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以下统称“慈善组织”)。

三、规范重点

(一)规范投资财产。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投资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时,应当从严从紧,审慎决策。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规范投资范围。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且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规范投资制度。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以下内容: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投资负面清单;重大投资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制度;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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