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民政局 > 正文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社会团体2020年度年检年报和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甬民发〔2021〕41号

朗读

各市级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市级社会团体2020年度年检年报和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在2020年6月30日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程序和时间安排

参检社会团体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工作:

(一)社会团体自查申报。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http://www.zjzwfw.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点击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后,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

社会团体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市民政局进行网上预审。社会团体应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年检初审结论。直接登记社会团体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文书确认及签章页上传。社会团体于2021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确认文书内容,以PDF或图片格式上传《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的首页和末页。社会团体应确保上传签章页清晰完整。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市民政局对照审查标准对社会团体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要求社会团体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作出相应的年检年报结论,通过宁波市民政局网站和宁波社会组织网进行公告。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在2020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民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minzhengju/20210409/3168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