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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科创母基金一期、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26年第一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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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资本形成中的引导作用,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宁波市科创母基金一期(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一期”)、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现组织联合开展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开征集工作。

本次征集工作将参照《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5〕46号)、《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操作细则》(甬科资〔2025〕151号)、《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操作细则》(甬科资〔2025〕152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市场化方式参股设立子基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申请天使基金及科创母基金一期参股设立子基金或者申请天使基金及科创母基金一期增资的已设立子基金,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注册区域:宁波市、区(县、市)两级国有资本出资占比超过50%的子基金,须注册在宁波市。

2.组织形式: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3.基金规模: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4.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5.出资比例: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的合计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1%。天使基金及科创母基金一期对子基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基金认缴出资(或注册资本)的45%。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0%。

6.投资限额:天使子基金投资的项目总数不低于10个;对于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天使子基金总规模的20%。

7.返投要求:子基金及其相关返投认定主体,投资于宁波市实体企业的返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公司对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倍。子基金可投实缴金额中,投资于在宁波市注册登记(含子基金投资后12个月内迁入宁波市)且实体化运作的天使期科技企业金额,应不低于天使基金实缴出资额的80%。

其中,天使期科技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的投资必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天使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10年)。

2.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2)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注册不足一年按同期计算)销售收入或成本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

(3)属于我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重点发展的其他产业等领域。

8.管理费:子基金收取的管理费率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予以约定,每年最高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2.5%,分投资期、退出期等不同阶段进行细化约定,且对天使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9.募资要求: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子基金申报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30%资金(不含天使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等材料,子基金申报方案获得通过后,在签署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时,该申报方案中已承诺出资的社会出资人变动调整不得超过50%。

(二)申请创投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者申请创投基金增资的已设立子基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金备案: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别备案;

2.注册区域:宁波市、区(县、市)两级国有资本出资占比超过50%的子基金,须注册在宁波市;

3.组织形式: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4.基金规模:认缴出资(或注册资本)1 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所有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5.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6.出资比例:创投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基金认缴出资(或注册资本)的45%。市、区(县、市)两级国有出资在子基金规模中的比例最高不超过80%,创投类基金最高不超过90%。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指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无关联的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0%,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的合计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1%。

7.返投要求:子基金及其相关返投认定主体,投资于宁波市实体企业的返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创投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倍。

8.资金监管:新设子基金应委托创投基金认定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专户监管,对于创投基金增资入伙(入股)的子基金,以及注册在宁波市外的子基金可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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