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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甬科社〔2023〕17号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管理,促进公益领域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宁波市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管理,促进公益领域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资〔202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服务民生、以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我市公共性、非营利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公益性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业农村领域:现代种业、绿色生态种养殖、农产品加工与保鲜物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利用与农业生态保护、农业生物制造、智慧农业与农机装备、美丽乡村系统治理、乡村共同富裕等方面。

(二)社会发展领域:人口健康、生态环保、资源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节能降碳、公共安全、城市治理、文体事业、科学普及等方面。

第三条  公益性项目是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项目资助经费纳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公益性项目资助经费采取项目法分配直接资助方式。

第四条  公益性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每年计划立项总数不超过200项。重点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50万元,每年资助项目数不超过立项总数的20%;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20万元,其中医疗卫生类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重点项目:是指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农业农村、社会发展等领域中的重大技术需求,开展技术集成研究及示范推广并有望取得较大效益的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围绕科技成果更好惠及民生,在公益性项目资助范围内开展技术研发及成果推广的项目。

申报资助不超过10万元(包括)的一般项目实行包干制管理,无需填报经费细化预算构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公益性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公益性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与拨付,审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归口管理单位,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公益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协助开展项目申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其中,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本单位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是所属单位的科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区(县、市)科技局是属地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公益性项目的实施,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条件,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与监督,推动项目顺利执行。

第六条  公益性项目坚持公益性、应用性导向,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公益性项目定位及技术需求,编制并发布公益性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资助研究方向、资助金额、资格条件、截止时间、申报程序、申报要求及年度资助项目数等。

重点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通过面向全社会征集亟需解决的重大公益技术难题进行主动设计;一般项目按照公益性项目支持范围,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采取限额申报方式。限额申报是指各归口管理单位择优限额推荐,限额数原则上根据前三年承担的项目数和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管理情况由市科技局确定。项目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在宁波市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具备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2. 申报项目应符合指南要求,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合理,申请人和项目组应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3. 项目申报主体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良好,未列入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 项目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其申请当年及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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