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高校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星创天地建设与规范管理,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宁波市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宁波市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21〕73号)文件精神,加强星创天地建设与规范管理,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16〕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提供集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平台服务等为一体的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营造低成本、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农村创新创业环境。
第三条 星创天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动态管理”的原则,突出面向乡村特色产业、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价、择优重点扶持、实行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对引领示范作用大、服务绩效突出的星创天地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星创天地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制度,指导星创天地建设与运行;市科技局负责星创天地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调整和撤销,并对运行规范、服务绩效突出的星创天地,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
第五条 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属地星创天地的具体管理、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配合市科技局开展星创天地认定及绩效评价。
第六条 运营单位是星创天地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星创天地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星创天地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配合做好星创天地的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建设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星创天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在宁波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包括涉农高校院所、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强镇、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
(二)具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相对集中连片且不少于300亩的科技成果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5年以上。
(三)具备“互联网+”网络平台(线上平台)。建有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企业宣传、产品展示、行业资讯快报等服务,建有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成熟网络电商平台提供网上交易服务,推进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
(四)具有较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租期应不少于5年),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建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培训基地、科技中介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创业培训、检测、商务、宽带网络等相关服务。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具有3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与星创天地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交纳社保12个月以上)及10人以上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其中:创业导师队伍应在专业领域有相应的资质证明。星创天地每年须开展不少于5场创业教育培训。
(六)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收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10个;入驻创客、创业团队及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且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针对入驻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与运行制度。
第八条 星创天地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星创天地申报通知。
(二)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星创天地运营单位在申报通知规定期限内登录“宁波科技大脑”在线填写申报材料,由区(县、市)科技局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 宁波市星创天地申请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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