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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加强和规范宁波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助力宁波市“医学高峰”建设,我们制定了《宁波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宁波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宁波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加强和规范宁波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助力宁波市“医学高峰”建设,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社〔2020〕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面向我市疾病防治及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市内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的医疗机构为依托,由市、区(县、市)及乡镇(街道)等各类医疗机构联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共同参与组建的协同网络,是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的高水平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是我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我市疾病防治需求和发展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中心建设,形成重点突出、以点带面、覆盖全市的建设与运行体系。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中心创建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积极参与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领域开展以下工作:
(一)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发展规划和发展重点。
(二)与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搭建协同创新网络,负责网络成员单位的绩效评估,开展临床研究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以及科普宣传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疫、诊断、治疗等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应用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
(四)建设临床样本资源库、健康大数据、药物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
(五)研究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建议。
(六)推动临床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提升全市本领域疾病预防与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七)与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紧密合作,加快推进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临床试验和应用,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第五条 中心建设和管理遵循“需求引导、择优遴选、绩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绩效为目标、制度为保障的建设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是中心建设的管理部门,其中市科技局为牵头部门。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
(二)批准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五)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中心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科技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绩效评估等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及市内高等院校的科技管理部门为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荐中心申报。
(二)推进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协助材料报送、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科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会同市内外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生物医药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为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价等工作提供咨询。
(二)对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发展规划等提供咨询。
(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中心和协同研究网络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研究制定中心建设方案,并负责建设实施。
(二)确定中心主任人选,建立健全中心组织机构。
(三)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四)协调解决中心组建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六)监督检查中心建设运行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七)总结凝练中心建设成果,宣传推广成功经验。
第十一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设立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指导网络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按照中心建设任务要求,组织协同研究网络成员单位全面开展临床诊疗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
(三)搭建临床样本资源库、健康大数据、药物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
(四)加强学术交流和产学研用合作,推广应用临床诊疗适宜技术,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组织做好临床诊疗技术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做好协同研究网络成员和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我市临床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六)负责协同研究网络成员单位的绩效评价。
(七)承担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协同研究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协助中心制定本领域战略规划,提出领域技术需求和研究建议;协助中心开展协同研究、成果推广、人才培养和地方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创建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本市医学高峰建设和中心发展规划要求,制定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并发布中心申报通知,明确中心申报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医疗机构。
(二)在申报领域具有市内领先、省内先进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如省重点学科、省市共建重点学科、品牌学科及省级及以上的其他科技创新平台)。
(三)在申报领域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科技计划(行业专项)临床研究项目、课题(不含子课题);或主持过省级(包括市级)重点临床研究相关的科技计划项目。
(四)在申报领域取得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资质,具备病例床位资源、生物样本资源、伦理审查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保障条件。
(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在申报领域拥有专有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含),具备与临床研究相匹配的科研保障条件。
(六)已搭建本市医疗机构的协同研究网络,并联合不少于3家核心成员单位及若干网络成员单位(包括企业)共同申报,且所有成员单位和人员无科研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鼓励有协作关系的市外本领域有优势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参与申报。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配备开展申报领域临床研究的专职科研人员。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组织材料,登录“宁波科技大脑”,网上填写《宁波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宁波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牵头组织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定依托单位是否满足申报条件和要求。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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