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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宁波市众创空间备案的通知 甬科高〔2021〕68号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提升平台的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营造科技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宁波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专业类众创空间。

二、基本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当是在宁波市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

2.众创空间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

3.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4.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需提供申报前一个月的企业人员社保证明),聘请创业导师3名以上,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能够向服务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创新、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6.运营单位面向创业企业(团队)设立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实际投资入驻创业项目1个以上。

7.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8.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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