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平台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营造科技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长的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
二、基本条件
1.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是在宁波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2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满2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
2.孵化器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在孵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企业的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
3.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配置专业的设备设施,能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通过自建或引进合作方式,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4.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5.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投资案例。
6.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职业化的服务团队,专业服务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7.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包括发明、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8.认定综合类市级孵化器应同时满足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科技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kejiju_shizhishichanquanju_/20211015/428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