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甬综执〔2021〕17号

朗读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
为加强新修编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统一实施,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品质,经研究,决定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关于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监管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海曙、江北、鄞州三区行政区域(含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调整日期
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三、调整内容
(一)审批事项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新增规划点位、已有规划点位),及期间的现场踏勘等事中监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2.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户外活动临时广告设施)和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及期间的现场踏勘等事中监管,由各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事后监管
1.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业监管,对各区(园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后监管履职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2.各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事后监管,主要包括:
(1)负责对经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阶段的监督检查,核对户外广告设置后的外观与审批内容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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