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调整部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甬综执〔2021〕18号

朗读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城管执法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管执法局:
为进一步强化市级统筹,精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优化建筑垃圾中转码头资源配置,提高码头中转处置效率,推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应用,经研究,决定就中心城区部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监管工作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范围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行政区域(包括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实施时间
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三、事项内容
(一)审批事项
1.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运往现市区五家建筑垃圾中转码头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非码头中转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事后监管
1.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业监管,对各区(园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后监管履职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2.各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件的事后监管(含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的核准件),主要包括:
(1)负责辖区工地出土现场管理;
(2)负责辖区工程项目出土情况的日常监管,核对实际处置与核准内容是否一致,做好工地日常出土数量、出土去向、运输行为及剩余数量的监管;
(3)负责辖区建筑垃圾中转处置场所(包括中转码头)日常作业情况的行业监管;
(4)负责查处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行为;
(5)负责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行业信用监管工作;
(6)按照统一部署,具体实施建筑垃圾专项整治;
(7)协调处理有关建筑垃圾处置事后监管的领导批示件、市民投诉件以及应急保障等工作;
(8)其他事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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