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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资产应当进行评估:

  (一)企业改制、上市;

  (二)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三)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四)资产转让、置换、抵债、对外投资;

  (五)定向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六)接受非国有单位出资;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资产可以不评估:

  (一)国有独资企业之间以及股本结构相同企业之间的合并、产权置换、无偿划转等;

  (二)转让、收购账面净值100万元以下的存货、设备;

  (三)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的不需评估事项。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市国资委负责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重大评估项目和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评估项目核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非重大评估项目核准,需要市国资委核准的也可申请委托。

  第六条  重大评估项目根据出资企业上年末合并口径账面净资产规模和评估资产账面金额分档确定:

  (一)净资产10亿元以下的,股权资产250万元以上或实物资产500万元以上项目;

  (二)净资产10亿元至50亿元的,股权资产500万元以上或实物资产1000万元以上项目;

  (三)净资产50亿元至100亿元的,股权资产1000万元以上或实物资产2000万元以上项目;

  (四)净资产100亿元以上的,股权资产2000万元以上或实物资产4000万元以上项目。

  第七条  企业财务部门和纪检部门应当共同参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依法设立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

  第八条  企业在评估前应当向核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机构选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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