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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基建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市属企业: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现制定下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基建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基建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125号令)和《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工程项目,以及委托代建、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基建项目的规范管理、审计质量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个别重点项目组织审计。

  第五条  企业基建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投资概算超过5000万元,且建设周期一年以上的企业重大基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跟踪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及竣工决算审计结果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基建项目审计制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加强对本部和子企业基建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建设前期审计、建设期间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建设前期审计是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概(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一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建设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投标、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五)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

  (六)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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