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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制革业使用重铬酸钠(红矾钠)自制铬鞣液的通告
温鹿政告〔2006〕1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制革业清洁生产,保护环境,切实解决我区一些制革企业自制红矾钠铬鞣液而造成污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我区制革企业应大力提倡清洁生产,积极推广低污染铬鞣剂,避免使用重铬酸钠(红矾钠)自制铬鞣液。确需使用重铬酸钠(红矾钠)配制铬鞣液的单位必须报区经贸部门登记备案,并配置废气治理设施。
二、购买重铬酸钠(红矾钠)的单位应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将重铬酸钠(红矾钠)销售给没有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制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