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持证单位和个人: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监督,依法保障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维护经营者合法权利,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在鹿城区统一开展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以前签发《动物防疫合格证》者,必须经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现将年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农贸市场经营的持证者,需先将《动物防疫合格证》副本交专管检疫员审核并签名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动物防疫合格证》及其副本,到鹿城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办理年审贴花、缴费手续。
(二)不在农贸市场经营的其他持证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到鹿城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办理审核、贴花、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