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县本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社会团体 2018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8年6月30日前经县民政局核准成立登记的县本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内容和材料
(一)社会团体2018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二)年度检查须报送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8年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年检程序和时间
(一)社会团体自我检查阶段。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qzkh.zjzwfw.gov.cn/)→注册/登录→法人办事→搜索“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进行在线办理,浏览器要求IE11及以上版本。填写并提交年度检查有关材料,初审通过后打印(一式三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内容,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经慈善组织认定的社会团体除上网按年度检查格式申报外,还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各社会团体应当于2019年5月20日之前将年检材料送交业务 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意见。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可将年检材料直接报送县民政局审查。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各社会团体于6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四)实行年度报告的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四、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县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