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
龙湾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龙湾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龙湾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对象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财政隶属关系均在龙湾区,并入驻中心的银行、证券、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管理企业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入驻机构按其实缴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100%额度奖励三年,50%额度奖励两年(入驻不足半年的,以次年算第一年)。其中,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实缴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额度奖励五年。
第四条入驻机构从事金融行业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是指高层次管理人才在龙湾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入驻机构任职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不包括在中心入驻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任职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高层次管理人才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且每家企业享受名额不超过5名。
第五条对入驻机构给予以下办公用房优惠政策:
(一)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入驻机构,优先安排办公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