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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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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通知》、《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龙湾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温州市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龙湾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15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湾区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二部分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龙湾区域内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配合上级指挥部做好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

  副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联系国土资源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分管救灾减灾工作)

  成员: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食药监局、区旅游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区电信分局、区消防分局、龙湾武警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的紧急救援;协调武警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国土资源分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其职责主要是在上级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编制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专项预案,落实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各项防灾措施和监测责任人,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统计上报灾情等工作。

  第三部分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一)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及时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区科技、水利、国土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省、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及连接各街道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二)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判断,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一)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要在区指挥部的指导下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三)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区内已经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委会主任和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下发到村委会(社区)及村民手中。

  (四)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目前,我区尚未建立区级汛期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系统,区防汛办要及时提供实时雨量预警信息,区国土资源分局要根据上级国土部门和气象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和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对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街道办事处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地区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对照“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时限要求

  区国土资源分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和中型灾害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1小时)速报市(区)指挥部、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视情直接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可抄报市、区相关部门。

  区国土资源分局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速报市(区)指挥部、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省国土资源厅,并可抄报区级相关部门。

  (二)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部分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以及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以及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第五部分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I级、II级、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中型以上)

  出现I级、II级、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省、市政府和省、市国土部门报告。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在省、市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后,按照其统一部署,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I级、II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民政、财政、住建、交通、国土、水电、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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