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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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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3〕195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月12

龙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街道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与相关部门、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措施。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1 区减灾委组成

  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人武部分管负责人、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区政府办公室(人防办、应急办)、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文广新局、区卫生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侨办、区安监局、区商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科协、区红十字会、龙湾武警大队分管负责人。

  2.1.2 区减灾委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街道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3)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情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在区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宣传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动态

  区委农办(区农林局):指导全区农业生产干旱、洪涝、冰冻等防灾减灾以及灾后生产恢复自救工作,开展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控的研究工作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及时报告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情等灾情,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指导做好灾区种子种苗供应工作;负责指导制定合理的农业生产规划;负责全区林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林业经营主体、林业基层单位开展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负责区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应急救灾等林业自然灾害的防治减灾工作;负责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展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预案演练。承担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和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消防、特警实施抗灾救灾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发改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参与减灾工程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争取和安排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协调有关项目建设。

  区经信局:负责通信网以及各通信企业减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区教育局: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指导街道做好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及其相关修建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领域科研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科研机构、企业开展科研和示范,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负责协调上级地震行业管理工作,配合上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对接有关部门参加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地震科普宣传工作和防震减灾演练;承担区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区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组织参加减灾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区级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工程实施抗震设计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公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做好车辆的征集和调配工作,并负责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区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区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区文广新局:在区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下,协调广播电视单位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水、食品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对部门灾情统计调查的制度审批和业务指导;根据减灾委员会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数据的提供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提供全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区侨办:负责国外及港澳特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区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区减灾委员会开展与国外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地方和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抢救;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演练。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猪肉、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人防办:提供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区政府的命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区应急办:负责区政府应急管理;接收、报告和协调发布灾害的紧急信息;参与灾害总结评估和应急处置的专题报告工作;指导相关预案编修、演练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区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区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制订、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等各项备灾救灾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龙湾武警大队:在区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命令,组织应急救援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三、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1)区民政、财政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加大区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通过预备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1)合理规划、建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灾害多发街道建立规模适度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完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1)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备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区财政要给予支持和保障。

  (2)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办公楼、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民政、农林、卫生、水利、国土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四、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根据灾害类别的不同,属于气象灾害由市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属于海洋灾害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预警;属于汛情、旱情由区水利局发布预警;属于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由区农林局发布预警;属于地震灾害由区科技局发布预警;属于泥石流地质灾害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发布预警。

  (2)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街道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向区政府报告。

  4.2 灾情信息管理

  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饮水困难大牲畜、受淹区城、农作物受灾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间数、损坏房屋间数、因灾死亡大牲畜、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居民住房间数、需恢复居民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借住房屋人口,租用房屋人口,搭建帐蓬、简易房人口,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住房款,已恢复居民住房间数,已恢复居民住房户数。

  4.2.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村(社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街道;街道在接到灾情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于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至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灾情稳定之前,区、街道、村(社区)均须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村(社区)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上报街道,街道在每天830分之前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灾情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上报。重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街道;街道在1日内汇总核实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3日内会商核定,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4.2.3灾情报告方式

  村(社区)向街道报送灾情时,可采取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电话报告时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案。

  街道向区上报灾情时,一律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

  4.2.4灾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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