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各科(处)室、行政执法大队、市容环卫处、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临海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临信联办函〔2015〕11号、临信联办函〔2016〕7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局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清单》已经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编委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4月25日
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临海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临信联办函〔2015〕11号文件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现
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信访投诉请求对应的法定途径进行分类梳理
(一)对群众诉求明确分类。按照信访目的,反映渠道主要分为申请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申请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做好正常综合执法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的区分,厘清信访受理范围。
(二)对法定途径明确分类。对涉及执法业务的各类投诉举报、控告揭发等请求,按照部门权力清单明晰相关权责要求及办理程序;对不服综合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法定救济途径。
二、分类导入相应的法定途径办理
(一)对不服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引导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处理。
(二)对举报干部违规违纪的,引导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
(三)对举报与执法职能相关的违法行为,要求依法查处纠正的,引导通过举报热线(行政执法局96310投诉热线或市府热线12345)办理。
(四)对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引导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申请公开。
(五)对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横向纵向部门层级之间衔接配合
(一)加强本系统内部分工协作。进一步明确局综合协调、监督考核;机关科处室业务指导;职能部门落实办理三个层级的职责分工。加强各层级之间的衔接配合,做好相关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的判定及处理工作,从源头上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疑难复杂的信访投诉请求,可报请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
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法治信访,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问题,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养成依法办事、依法信访、依法解决的自觉性,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附件:1.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法定途径
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2.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途径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分类表
附件1
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法定途径
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请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诉求类别 | 投诉内容 | 法定处理途径 | 法律依据及条文 | 责任科室 |
申请求决类 | 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法制科(业务科室:行政执法大队) |
2、法定途径: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不服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决定:
诉求类别 | 投诉内容 | 法定处理途径 | 法律依据及条文 | 责任科室 |
申请求决类 |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物品、设备、工具等 | 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 法制科(业务科室: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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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 法制科(业务科室:行政执法大队) | |||
强制拆除继续建设的部分建筑 | 法制科(业务科室:行政执法大队) | |||
在风景名胜区接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着其他设施的决定后,不自行拆除或者停止建设行为的强制 | ||||
拖离违法停车的行政强制(人行道) | 法制科(业务科室:行政执法大队) | |||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逾期不清理而代为清理所产生费用的行政强制 | 法制科(业务科室: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餐厨垃圾代处置中产生费用的行政强制 | 法制科(业务科室:环卫处) | |||
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逾期不清理而代为清理中产生费用的行政强制 | 法制科(业务科室: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对擅自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代为恢复中产生费用的行政强制 | 法制科(业务科室:环卫处)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三)不服行政执法审批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
1、具体投诉请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审批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方面不服的。
诉求类别 | 投诉内容 | 法定处理途径 | 法律依据及条文 | 责任科室 |
申请求决类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 法制科(业务科室:行政审批科、建筑垃圾信息处置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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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审批 | ||||
街道两侧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着其他设施的审批 | ||||
关闭、闲置或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设摊点的审批 | ||||
特殊需要在市区内饲养家禽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本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四)本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管理或作出行政处罚。
1、投诉的主要违法行为:
诉求类别 | 投诉内容 | 法定处理途径 | 法律依据及条文 | 责任科室 |
揭发控告类 | 擅设大型户外广告;在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乱搭建 | 执法局96310投诉热线或市府热线12345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城下通道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 《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从事车辆清洗单位或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的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行政执法大队 | ||
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设施;户外设施污浊、陈旧未及时修复的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任意处置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不按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地点堆放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工程峻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平整场地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因栽培或着修剪树枝、树叶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运、处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清洗作业场地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乱吐、乱扔、乱倒,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城市道路上运输沙石、水泥等散装货物、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未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泄漏、散落和带泥运行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建筑垃圾信息处置中心、 | ||
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不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清扫、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设施和场地不及时维护;运输工具不密闭、完好和整治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十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违规清运、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处置建筑垃圾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着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爱纳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建筑垃圾信息处置中心 | ||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未按规定建造、改造、重建公厕;未通知城市市容环卫部门参加公厕竣工验收的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经责令限期补报仍逾期不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房屋用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建筑用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 《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在历史建筑上涂污、刻划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地工程设计、施工的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违法占用或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违反规定的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或者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损伤或死亡的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辅助设施进行维护、或维护时不报批、报备;占用城市道路不符合规定;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防围设施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任意毁损、碾压道路;在道路上擅自排污、焚烧、倾倒;擅自进行各种有损道路作业;机动车违规试刹车停放、行驶;偷盗、损毁道路及附属设施等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车、试刹车、设摊及进行其他危险作业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未经批准超限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盗用、转供公共供水,直接装泵抽水,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阻挠、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等 |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 《浙江省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无证、超限排污;排放禁止排放的物质;损毁、移动排污设施等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执法大队 | ||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险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执法大队 |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污水及污染物的(仅限于城市饮食行业违法排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无照经营(仅限于室外)行为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行政相对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 |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未经批准,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因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仅限于人行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机动车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临时停车的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诉求类别 | 投诉内容 | 法定处理途径 | 法律依据及条文 | 责任科室 |
揭发控告类 | 擅设大型户外广告;在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乱搭建 | 执法局96310投诉热线或市府热线12345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城下通道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 《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从事车辆清洗单位或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的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行政执法大队 | ||
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设施;户外设施污浊、陈旧未及时修复的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任意处置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不按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地点堆放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工程峻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平整场地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因栽培或着修剪树枝、树叶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运、处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清洗作业场地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乱吐、乱扔、乱倒,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城市道路上运输沙石、水泥等散装货物、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未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泄漏、散落和带泥运行 |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建筑垃圾信息处置中心、 | ||
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不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清扫、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设施和场地不及时维护;运输工具不密闭、完好和整治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十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违规清运、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处置建筑垃圾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着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爱纳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建筑垃圾信息处置中心 | ||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未按规定建造、改造、重建公厕;未通知城市市容环卫部门参加公厕竣工验收的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行政执法大队环卫处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经责令限期补报仍逾期不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行政执法大队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临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inhaishi/20210810/40854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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