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文号:JLHD01-2016-0004 |
JLHD01-2016-0004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6〕55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第十五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临海市范围内的城乡困难居民。
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三无)、孤儿;
二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老人员(建国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
三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特困职工;
四类对象:因患重大疾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因病致贫人员);
五类对象:市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经“110”社会联动护送到医院,由医院救治后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员(包括群众直接拨打市级以上各大医院急救车接送救治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
第三条医疗救助标准
(一)住院救助标准。
1.一类对象给予全额救助;
2.二类对象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
3.三类对象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
4.四类对象个人自负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
5.五类对象视具体情况给予救助。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
1.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矽肺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里的二类对象进行救助。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儿童孤独症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里的二类对象进行救助。
3.重性精神疾病、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经“110”社会联动护送到医院诊治(包括医院急救车直接接送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其无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医院垫付,根据“110”交接单和药费的实际开支情况,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调查核实后,给予全额补助。
(四)对因病致贫户(指因患重大疾病的对象户),在享受当年医疗救助后,其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经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市社会困难居民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再酌情救助。
(五)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保险报销和单位(村)报销及经济补偿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规定给予分类分档救助。
(六)每个救助对象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三无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孤儿证、困境儿童证、优抚对象证件、重残补助证复印件;
2.出院记录或小结(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
3.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
4.已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或自负部分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