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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6-0005 |
JLHD01-2016-0005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6〕56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第十五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深化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四)公开公正。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
临时救助适用于临海市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认为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五)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八)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
(一)因火灾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个人)。是指家庭(个人)只有一处住房,而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火灾,给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家庭(个人)。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个人)。是指家庭成员(个人)突发重大疾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且支出超过家庭承受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个人)。
(三)因交通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个人)。是指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查找不到赔付责任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个人)。
(四)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户:是指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低保标准150%(含150%)之内的困难家庭。人均收入核算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执行。
第七条 临时救助时间及标准
临时救助是一项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救助标准主要是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
(一)临时救助时间
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救助二次。
(二)临时救助标准
1.因火灾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个人)救助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000元—8000元。
2.因交通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个人)救助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1000元—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