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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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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JLHD01-2016-0007

                                 JLHD01-2016-0007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682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户口

迁移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30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籍差别,统一登记为临海市居民。根据《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台政办发 〔201633号)及《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2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一房一户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民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指拥有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下同),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处。

  (二)户口在本市城镇、在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且非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含控股)企业就业的正式编制人员,实际生活居住在本人或配偶原籍农村地区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手续。

  (三)家庭户一般不得迁至单位集体户落户。

  (四)未成年人应当随法定监护人迁移户口。

  第四条市外公民户口迁入,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经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迁移手续。对于已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居民迁入本市,符合本市户口迁移政策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本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办理迁入、迁出手续,不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三章申请与条件

  第五条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可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非住宅用房不得落户。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门牌证等。

  第六条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城镇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2年且按国家规定在本市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2年(其中本市户口为1年)的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房屋租赁处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现住地登记信息、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落户协议和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门牌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下同)。

  第七条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录用、调动的正式编制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房屋租赁处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证明、单位证明、房屋权属证明、门牌证等。

  第八条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满半年以上并在本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房屋租赁处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现住地登记信息、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屋权属证明、门牌证等。

  第九条在本市就业的高层次人才,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可申请在其就业地所在镇(街)社区或房屋租赁处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用文件、就业单位任职证明、市委人才办的确认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经本人申请,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房屋租赁处登记为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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