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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6-0007 |
JLHD01-2016-0007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6〕82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户口
迁移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籍差别,统一登记为临海市居民。根据《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台政办发 〔2016〕33号)及《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2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一房一户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民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指拥有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下同),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处。
(二)户口在本市城镇、在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且非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含控股)企业就业的正式编制人员,实际生活居住在本人或配偶原籍农村地区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手续。
(三)家庭户一般不得迁至单位集体户落户。
(四)未成年人应当随法定监护人迁移户口。
第四条市外公民户口迁入,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经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迁移手续。对于已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居民迁入本市,符合本市户口迁移政策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本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办理迁入、迁出手续,不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三章申请与条件
第五条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可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非住宅用房不得落户。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门牌证等。
第六条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城镇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2年且按国家规定在本市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2年(其中本市户口为1年)的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房屋租赁处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现住地登记信息、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落户协议”和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门牌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下同)。
第七条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录用、调动的正式编制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房屋租赁处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证明、单位证明、房屋权属证明、门牌证等。
第八条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满半年以上并在本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房屋租赁处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现住地登记信息、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屋权属证明、门牌证等。
第九条在本市就业的高层次人才,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可申请在其就业地所在镇(街)社区或房屋租赁处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用文件、就业单位任职证明、市委人才办的确认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经本人申请,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房屋租赁处登记为常住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