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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0-2016-0001 |
JLHD00-2016-0001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6〕1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临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预防烟花爆竹爆炸及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
(一)禁止任何时间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及围墙外侧100米以内;
3.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及围墙外侧50米以内;
4.风景名胜区域、临海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绝对保护区;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及围墙外侧50米以内;
7.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8.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商品交易市场及外围50米以内;
10.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摔炮、拉炮、砸炮以及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三)每年公历3月29日至4月13日为全市森林消防禁火期,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临海历史城区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在历史城区范围内(东至东湖路、大桥路,南、西至灵江,北至北固山、白云山麓)任何时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每年农历正月十七日至十二月二十四日,在主城区(东至大洋街道双桥村、洛河公园、庄头村,南至灵江,西至东湖路、大桥路,北至北固山、白云山麓)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