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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6—0013 |
JLHD01—2016—0013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6〕132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的问题,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民福〔2016〕23号)和《台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台民〔2016〕34号)等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福利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保基本、补短板、广覆盖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施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五)坚持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五条 凡具本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中的一项或两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残疾人证发证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要求申请人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或重新办证。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人为以下三类对象之一:(1)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2)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残疾人;(3)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视同单人户核定)。
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市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对象应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以下三档:
Ⅰ档: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是指一级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中的一级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
Ⅱ档: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是指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与智力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中的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与智力残疾人,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中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Ⅲ档: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是指二级视力和三、四级精神与智力残疾人及多重残疾中的二级视力和三、四级精神与智力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进行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或有异议的,按照《临海市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细则》进行认定。
第三章 政策衔接
第六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实施范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其他规定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
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残疾人两项补贴中的其中一项:
(一)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八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择高申领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一项或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九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我市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I档)、基本不能自理(II档)、部分不能自理(III档)三档发放,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的,经市民政局、市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批实行分级负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市残联负责审核,市民政局负责审批。
(一)申请。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表格见附件),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还须提供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及低保证或补助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对通过初审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残联审核。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市残联收到审批汇总表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或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转送市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市民政局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及有关转送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结果反馈市残联。
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按月审批,凡是审批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通过审批的名单由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批的由市残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补贴发放
第十三条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或通过政府社会救助发放渠道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制度管理。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审批程序公开、补贴对象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金额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调查核实。市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调用相关政府部门信息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动态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户籍迁出的,原户籍地停止发放,到新户籍地重新申请办理手续。
2.发放对象死亡、失踪的;
3.受到刑事处罚的;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5.残疾状况发生变化(功能康复等)或残疾等级降低的;
6.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收入增加,超过低保标准150%的;
7.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八条市残联、市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绩效管理制度,本年度的保障资料,必须在下年度3月底前整理归档。申请表、审批汇总表、资金发放表等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真实、完整地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及时录入省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