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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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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JLHD01—2014—0011

                                                               JLHD012014—0011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4107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海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19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教育是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2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民办教育分类登记机制

   1.进一步完善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民办学校登记管理机制。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全日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全日制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各类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经教育部门批准,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如确属非营利性的,也可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没有特殊理由的,不予变更。

  二、落实民办教育发展各项政策

  2.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等优惠政策。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和城镇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营利性学校一律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处置。民办学校取得教育用地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机构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民办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的教育劳务收入,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从登记之日起5年内所交企业所得税市得部分给予全额返还。

  3.落实民办教育投资的有关政策。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个人投资办学。民间资金可独立投资办学,可在产权明晰前提下以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办学,也可以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收购、兼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民办学校可以通过委托管理、民有公办、民办公助等形式进行办学。

  4.落实民办学校收费政策。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时,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来制订基准价格。学校在基准价格的30%内上下浮动,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5.落实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教育的政策。市财政每年拨专款和接受捐赠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加大优质民办教育财政奖补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800万元作为政府专项奖补资金,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专项奖补资金做到逐步提高。专项奖补资金重点对优质全日制民办中小学进行奖励,对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教师专业发展经费等给予补助。

  6.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计划同时,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7.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中职免学费、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和课本费、困难生资助等省以上财政政策。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同等享有政府的学前教育资助。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决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

  8.建立民办学校合理回报和资本投入机制。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可按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三、完善民办教育师资队伍保障机制

  9.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允许公办教师在公、民办学校间双向流动,同时,要强化对流动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经签订聘用合同,保留其公办教师身份,参加聘任学校的社会保险,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由聘用学校承担;对合同期满未续聘、本人要求回到公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在流入学校编制许可的情况下,经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可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选聘。在民办学校退休的公办教师,按规定享受社保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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