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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关于实施学前教育提升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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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JLHD01—2014—0010

                                                               JLHD012014—0010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4101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海市关于实施学前教育提升工程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关于实施学前教育提升工程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12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实施学前教育提升工程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台州市有关学前教育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浙政发〔201129号)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台政发〔20132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冲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39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1145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和保教质量,结合临海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6年,努力实现学前三年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率稳定在99%以上,公办幼儿园和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全市总数90%以上,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达到全市总数的90%以上,专任教师持证率达到85%以上,专科以上学历比例达到90%以上。

  二、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各类体制与机制

  1.办园体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努力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公益性民办幼儿园为支撑,等级幼儿园为主体,公办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办园格局。

  2.管理体制:构建市级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镇(街道)共建的管理体制。

  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政府责任,在规划统筹、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督导评估、考核奖惩等工作。从2014年开始开展台州市学前教育示范(合格)镇(街道)评估,争取到2016年,所有镇(街道)都通过台州市的合格评估。被评为台州市示范镇(街道)的,市政府将给予30万元的奖励。

  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规划和调整,加大对学前教育投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加强幼儿园规范办园和安全管理,改善办园条件,推进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服务。

  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编制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省制定的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编制。

  发改部门(物价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提价备案和收费公示制度。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保障。

  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新建幼儿园的用地指标。

  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镇(街道)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规划,开通幼儿园审批验收建设绿色通道。

  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政策、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

  卫生、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幼儿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各镇(街道)、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团体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3.投入保障机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等多渠道经费投入保障机制。2014年开始,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要达到教育支出总经费的5%以上,并逐年提高。落实公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的二分之一。

  三、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

  1.加快中心幼儿园及其分园建设。

  推进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到2016年,每个镇(街道)都要完成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及早实现所有镇(街道)都有1所以上省二级以上标准建设的公办幼儿园目标。市政府将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利用小学富余校舍举办的幼儿园要逐步办成规范化、优质化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分园。努力构建以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为骨干,以公办中心幼儿园分园、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教学点)和小区公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公办幼儿园发展格局。中心幼儿园及其分园(教学点)要实施六统一,即教师统一调配,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经费统一管理,教玩具统一配置,教师工作统一考核,保教质量统一评估。

  开展早教指导中心创建行动。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构建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服务网络。2016年前,各镇(街道)均要建立以公办幼儿园为依托的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中心,教育部门要在早教师资培训、人员配备、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支持。

  镇新建或利用中小学富余校舍等改建的公办幼儿园,达到省三级及以上标准的,市财政根据各镇财力状况,给予按建设工程决算价20%-60%的建设经费补助(含装饰经费);此外,每班给予5万元的设备、设施配置经费补助。

  2.加快配套小区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具体见附件。

  3.加快村集体幼儿园建设。将村集体幼儿园建设纳入美丽乡村和城镇化建设的内容,大力鼓励和扶持中心村、经济发达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大村举办幼儿园。村集体幼儿园由村集体投资建设,作为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的教学点,由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园长公派,按核定的办园规模配备每班1名及以上公办教师,本村入园幼儿按同类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对无土地证或房产证的村部申办村集体幼儿园,在确保消防安全和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联合检查、各自把关、集体审批的方式进行审批。村(社区)集体新建一所公益性幼儿园,并由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达到省一级标准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省二级标准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达到省三级标准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加快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建设

  1.加快公益性示范园的建设。公益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集体经济、企业法人或个体举办的达到省三级以上标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按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且办学规范的幼儿园。对确定为公益性的民办幼儿园,市政府将予以重点扶持,按核定的办园规模,适当配备公办教师,加强指导帮扶工作。为鼓励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办好办优,从2014年开始,每年评选5公益性民办幼儿园示范园,并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建立财政性公用经费补助制度。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做到教师工资不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并建立相应财务制度的省二级及以上的公益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在园人数,按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的1/2拨付公用经费补助。

  3.建立建设经费补助制度。2014年开始,按省定建设标准新建设的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在与当地镇(街道)签订公益性办园承诺书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200元予以建设经费补助。

  4.建立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障补助制度。从2014年秋季开始,凡在省三级及以上公益性民办幼儿园任教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制外教师,任教3年及以下的每年给予3000元的待遇补助,任教3年以上每年给予5000元待遇补助。省三级及以上公益性幼儿园为具备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缴纳社会保险,任教3年及以下其幼儿园缴纳部分市财政给予25%比例的补助,任教3年以上其幼儿园缴纳部分市财政给予35%比例的补助。

  5.建立公益性民办幼儿园退出机制。公益性民办幼儿园一旦退出公益性系列,各种相应的扶持政策和奖励资金即时停止,收回建设奖励。

  五、加快民办幼儿园规范化进程

  1.落实民办幼儿园建设用地。将民办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民办幼儿园按省二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在用地政策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的同等待遇,并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予以办理。民办幼儿园取得教育用地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督促幼儿园加强内部管理。各类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细化工作职责。要按省等级幼儿园标准配齐配足保教人员,严格控制班额。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园长的考核,对还未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和园长上岗证书的园长责令幼儿园举办者予以免职。

  3.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根据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幼儿园收费价格备案程序。加强民办幼儿园伙食费监管,严禁幼儿园食堂利用服务性收费谋取利益。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4.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建立以市政府统一领导,由镇(街道)牵头组织,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建设规划、行政执法、卫生、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检查,分类指导,限期整改。无证幼儿园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相应标准的,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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