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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渚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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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JLHD00—2014—0012

JLHD0020140012

临海市人民政府令

 

 

38

 

 

  《桃渚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41216

(此件公开公布)

 

 

 

 

 

桃渚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桃渚城的保护,依法管理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已经颁布实施的《台州府城墙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临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结合桃渚城建设、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桃渚城,是指现存桃渚城墙、城内街巷格局及西门外老街、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

  主要保护对象为桃渚城的城防设施、空间格局、历史建筑、一般传统建筑,以及周边的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三条在桃渚城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保护、利用等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内开展建设、保护、利用等相关活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合理规划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临海市域总体规划》和《临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编制好《桃渚城保护规划》。

  第五条《桃渚城保护规划》应该和桃渚镇总体规划、桃渚城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严格按规划实施保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依法保护

  第六条桃渚城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七条桃渚城的保护范围:北至后所山与将台山交接山坳处,东至城墙外缘外扩50米,东南至护城河外缘外扩20米,南至护城河外缘外扩20米,西南至护城河外缘外扩20米,西至城墙外缘外扩50米并包含大校场遗址、西门外老街两侧建筑范围,占地面积22公顷。

  桃渚城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北至将台山山脊线,东北至和尚岩山脊线,东至北塘外、新桥头,南至芙蓉溪北岸,西至西门外300米处南北向道路东侧,西北至大坑里护城河源头处,占地面积88公顷。

  第八条桃渚城保护和利用管理委员会要加强桃渚城的保护和利用,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强化宣传引导;对古城民居进行系统调查,统筹实施文物保护、项目建设、民房修缮、违建控制等。

  桃渚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要将桃渚城的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处理好桃渚城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负责对桃渚城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对与桃渚城有关的历史事件、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市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协助开展此项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消防大队、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水利局、市林业特产局和桃渚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协助做好桃渚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保护桃渚城的义务,应积极参与保护文物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十条桃渚城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上级的专项补助经费、社会捐赠资金和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桃渚城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任何与城墙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该范围内现有的非历史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下列规定拆除: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拆除;经批准建设的,不得随意翻建、改建和扩建;严重危及城墙安全的所有建筑,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在桃渚城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的建设,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建筑密度应当与城墙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其审批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对桃渚城墙及有较高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必须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修缮工程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桃渚城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桃渚城内建筑,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修旧如旧的原则,并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包括墙体)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

  第十五条桃渚城保护和利用管理委员会要协调好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在牵头编制《桃渚城保护规划》时,要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桃渚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桃渚镇人民政府,根据桃渚城保护的需要,商定保护措施,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桃渚城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桃渚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为桃渚城的文物保护事业捐赠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

  (四)在用科学技术对桃渚城文物保护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第四章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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