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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4—0007 |
JLHD01—2014—0007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4〕210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
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教育局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监督管理,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公安、人力社保、交通运输、建设规划、行政执法、文广新、体育、卫生、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职责,为学校和学生创造安全的环境。
学校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安全环境,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心、爱护学生身心健康,积极支持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六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同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学生,有相应的避免和消除危险的义务。
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八条 市教育局应当组织学校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
学校投保责任险,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公办中小学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民办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提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在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部门赴现场调查事故经过、搜集证据,以为今后的事故处理及可能的诉讼提供事实材料。同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学生的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医疗救治机构接到学生伤害事故救助请求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实施救治;本机构技术力量不足或者救治设备欠缺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卫生局或者请求邻近医疗救治机构给予援助。
第十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教育局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市教育局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公安、教育等部门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维护学校秩序。
第十一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及时、合法的原则,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
(一)发生一般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成立调查小组或派专人负责调查处理;
(二)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由市政法委组织公安、司法、卫生、安监、市场监管、教育等有关部门成立学生伤害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要根据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调查主体部门。事故调查主体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法定职能组织骨干力量开展事故调查。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全力配合调查。
校舍倒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规范等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市安监局负责调查;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体育运动等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市卫生局负责调查;火灾、校园暴力、自杀自伤、校内交通等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市公安局负责调查;其他学生伤害事故由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指定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的主体单位一般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状况、性质,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工作小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投保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险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有关人员和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提供真实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推诿,不得弄虚作假。
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事故调查者应当如实告之。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进行的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恐吓、殴打、扣留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坏学校的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和其他财产,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制止,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一般伤害事故或伤害程度较小的事故,由学校同当事人或组织当事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学校所在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不愿意协商、调解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重大伤害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学生伤害事故调解机构介入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意调解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解决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载明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和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均应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
实行调解的,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学生伤害事故调解机构(市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调解,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自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教育局。重大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市教育局应当自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台州市教育局。
第三章事故责任与赔偿
第十六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具体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用具、生活设施、有关设备、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使用标准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五)教职工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方式伤害学生的;
(六)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七)对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未给予及时救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