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文号:JLHD01—2014—0006 |
JLHD01—2014—0006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4〕208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农村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台州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发〔2014〕66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总体部署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进一步扩大改革的范围和覆盖面,加强改革的力度与深度。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为基础,以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为重点,以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收入增加。
(二)工作目标。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全市今年确保完成三分之一,即330个村,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建立市、镇(街道)两级联通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设在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镇(街道)级设在便民服务中心,2015年底前完成市级中心建设,到2017年底全面建成市、镇(街道)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并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交易流转制度。
(三)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按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实施“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坚持先易后难原则。对于战斗力强、基础好、社员身份结构简单的村,优先进行股改。对于相对复杂的村,要借鉴其他村成功的经验,研究提出相应对策,逐步稳妥推进。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发,因村制宜,制定改革方案,推进改革。
——坚持宽接收、广覆盖原则。各村在人口界定时,要尊重历史,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资格,依法合理界定股权享受成员。
二、重点环节
严格遵循“建立班子、制定方案、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量化、建章立制”等工作程序,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原有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确定社员在集体资产中所占的股份,原经济合作社更名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依法行使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改革中要把握好以下重点环节。
(一)制定方案。
各镇(街道)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推进方案,排出改革时间表,将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村。镇(街道)要因地制宜,细化实施方案,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由村经济合作社向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清产核资。
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清产核资结果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街道)审核。同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和其它坏账,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予以核销。
(三)界定成员。
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资格,编制成员清册,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镇(街道)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股权设置与管理。
为充分体现宽接收、广覆盖原则,便于操作实施,股权设置“人口股”,股东发放股权证。人口股分全额和部分两种,全额人口股依法享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红权益;部分人口股只享有股份分红权益。“人口股”原则上按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实际在册的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计算(包括按政策应享受本村社员待遇的人员)。股权坚持“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股权量化和具体设置方案,由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五)资产量化。
折股量化到人(户)的资产,原则上为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按股共有。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按共同共有处置。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体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经济合作社,可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的方式。
(六)健全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