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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关于临海市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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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JLHD01—2014—0013

                                                              JLHD012014—0013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4153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关于临海市提升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上报的《临海市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27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加强

  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临海市委关于加强创新驱动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临市委〔201351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创新驱动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435号)文件精神,制订本细则。

  一、专项资金安排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1000万元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1000万元用于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奖励标准

  (一)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1.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和检测、实验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企业当年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2.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军工单位在临海设立独立的研发机构。对办公场所采取租赁的,按房屋租赁费的2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对办公场所采取购买土地自建房的,按投入额(不含土地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仪器设备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企业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技术创新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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