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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4—0012 |
JLHD01—2014—0012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4〕152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关于临海市鼓励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上报的《临海市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实施细则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根据市委《关于加强创新驱动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临市委〔2013〕5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创新驱动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4〕35号)文件精神,制订本细则。
一、专项资金安排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国内外专利授权、标准制定、品牌商标建设、新产品开发和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奖励。
二、奖励项目的条件及标准
(一)专利授权。
1. 条件及标准:
凡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报专利授权奖励。
专利授权奖励的标准为:(1)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2)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每件2万元,同一专利最高奖励6万元。对外经贸企业仍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临政办〔2012〕223号)的有关规定。
2.应提交的材料:
(1)临海市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查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的发明专利需附授权专利证书翻译文本。
(二)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
1.条件及标准:
对企业利用授权或引进的发明专利实施的产业化项目,三年内该专利技术产品累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考核认定,属独立整件产品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非独立整件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产品有多项专利的视作一项)。
2.应提交的材料:
(1)单项奖励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属引进的还需提供专利权转让合同及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3)当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或缴纳年费收据复印件;
(4)专利产品销售发票汇总表;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新产品开发。
1.条件及标准:
对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并在临海投入生产的,一类新药每只奖励50万元,二类新药每只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生产批准文号并批量生产的,原料药每个奖励3万元,制剂每个奖励5万元。鼓励制剂生产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对获得国外制剂销售资质并形成批量销售的,美国市场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欧洲市场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其他市场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