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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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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0-2021-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确保温州市级医保系统应用集中顺利完成,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相应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20〕54号)部分内容。

第二条第(三)款中“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乐清市基本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修改为“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第四条第(二)款增加“乐清市外温州市域内一级、二级、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

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省内“一卡通”医疗机构除外)就诊的,需温州市内二甲或以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紧急就医除外)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下降25%”。

第四条第(七)款修改为“因顺产、剖腹产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再实行定额包干,按照普通医疗费用规定报销”。

二、明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购药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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