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21-0006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我市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烧香、烧纸、野炊、吸烟、烧蜂窝等野外用火;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等必须依法取得用火许可。
二、禁火期、禁火区:每年清明期间3月28日至4月10日为森林禁火期。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雁荡山和中雁荡山风景名胜区为常年禁火区,景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具体禁火行为如下: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制售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