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21-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健全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一)收费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居民用户。
(二)收费标准。常住人员8元/户?月,暂住人员6元/户?月。有条件的居民用户可以实行按垃圾量计量收费,标准为60元/吨。
(三)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乐政发〔2004〕24号)规定,对低保对象家庭免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一)收费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养老机构、沿街店铺、餐饮业、住宿业、旅游业等非居民用户。
(二)收费标准。可以根据行业类别按照人数、面积、床位数等收费(详见附件),也可以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试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餐饮业:垃圾混装300元/吨,分类到位150元/吨;其他行业: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的执行时间及实施区域,由市垃圾分类办或者环卫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垃圾分类推进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征收方式
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交费的原则,另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
本通知自2021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关于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乐价〔1998〕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征收对象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 ||
居 民 | 常住人员8元/户·月,暂住人员6元/户·月。 | 有条件的居民用户可以实行按垃圾量计量收费,标准为60元/吨。 | 低保对象家庭免收。 | |
非居民 | ||||
1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 组织 | 按在册人员数2元/人·月计收。 |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
2 | 学校及教育 培训机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乐清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eqingshi/20210529/10333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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